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法規考題-非選擇與是非部分(0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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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充題(20 分,每格2 分)
1.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結果大於 185 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 7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4條
2. 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稱為 輻射工作人員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六項
3. 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含某一放射性核種推定空氣濃度之空氣 2000 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4. 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劑量限度,稱為 合理抑低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項
5. 由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其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得超過 0.02毫西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三條
6. 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稱為 參考 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六項
7. 為管制機率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有效等效 劑量有效劑量單位表示。
為防止非機率效應確定效應),劑量限度係以 等效 劑量等價劑量單位表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
8. 單位質量物質接受輻射之平均能量,稱為 吸收 劑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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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詞定義(每題5 分,共10 分)
1. 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一項
解: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2.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稱之「參考人」(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七項
解: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三、問答題(每題10 分,共40 分)
1. 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的目的為何?何種狀況下,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
解: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3/10)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

2. 在何種條件下,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算?(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四條
解: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或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二毫西弗時,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算。

3. 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一旦被發現哪些情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輻防人員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10
解:
1)輻防人員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2)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4.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工作之輻射工作人員,(1)須先審查哪 3項紀錄? 2)通過審查之後應再執行哪些輻防管制措施?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
解:(1)須先審查其:
a 輻防安全訓練紀錄
b 輻射劑量紀錄
c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2)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防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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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每題10 分,共50 分)
1.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時,應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與除污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中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事項為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41條
解: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2. 依據94 年12 月修正之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標準,何謂人體組織等效球,其質量組成為何?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十二項
解:指直徑為三百毫米,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氧:76.2%、碳:11.1%、氫:10.1%、氮:2.6%
3.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種類有哪些?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項
解:
(1)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2) 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3) 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4. 設施經營者在什麼情況下,得依規定採行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二 條)
解: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解: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解: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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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充題(20分,每格2)
1. 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稱為 (1)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八項
2.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2)環境輻射監測。(游離輻射防護法 十 條
3.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3)緊急曝露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十二 條
4.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4)空氣(5)水(6)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一般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有效劑量(7)10毫西弗者,為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
5.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8)紀錄基準、(9)調查基準及(10)干預基準。(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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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詞定義(每題5分,共20)
1. 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二項
答: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只能以破壞方式開啟之密封容器內所含之放射性物質;其型式應至少有一邊之尺寸在0.5 公分以上。

2. 表面污染物體(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十項
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3. 污染環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十九項
答: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壤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4. 機率效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第九項第二款)(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三
答:為輻射的健康效應,指其發生機率與所受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之低限值。

三、問答題(每題10 分,共30 )
1.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輻射作業性質及曝露程度,訂定管制區之輻射監測措施。請問輻射監測措施應包括哪些項目?(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九條
答:測定曝露程度、評定放射性污染、鑑定輻射及核種。

2. 請說明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各應如何辦理?(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答: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3. 所謂「背景輻射」係指那些輻射?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七項
答: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
(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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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每題10 分,共50 分)
1.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運送狀況可分為哪三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22項
答:運送狀況指運送過程中可能遭遇之事故,依其嚴重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級:例行運送狀況(無任何事故)、一般運送狀況(有輕微事故)及意外事故狀況。

2. 依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定一般人劑量限度之虞者。請問曝露劑量之評估應如何為之?(訂定「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答:(1)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2)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二、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自僱者,亦同。
三、第一點評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參考法條: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 (91.01.30)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1 (92.01.30)

3.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如何證明其輻射作業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符合法規對一般人之劑量限度?(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三條
答:(1)以度量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一般人之劑量限度。
(2)由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排放,造成輻射工作場所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濃度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定之濃度;且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1小時內不超過0.02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0.5毫西弗。

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13)規定,發生輻射事故之後續責任,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報事故之調查、分析、記錄等書面報告。請問該書面報告應載明那六項事項?(施行細則第4)
答: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輻射影響評估。
(4)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八條,管制區有污染之虞時,應採取哪些措施以防止污染發生?(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八條
答:(1)禁止將飲料、食物、香菸、化妝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帶入管制區。
(2)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進行污染偵測。
(3)人員離開時也應進行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加以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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