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法規考題-非選擇與是非部分(101年)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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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 (每題10分,共40)
1.什麼情況下應實施特別醫務監護?其包括哪些項目?(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
解: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
2.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6條規定,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哪些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6條
解:
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
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
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值。
3.輻射防護人員有哪些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證書?(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
解: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4.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如何辦理?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7條
解: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1. 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2. 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3. 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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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答題: (每題10分,共60)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在什麼情形之下,會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6
解:
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教育訓練。
違反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特別醫務監護。

2.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哪些事項?其提出的時機為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3 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解:
一、報告載明事項:
1. 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
3. 輻射影響評估。
4. 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
5. 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提出的時機: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3.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請說明肺吸收類別之區分? (1)F(2)M(3)S類。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附表四
解:
F類:指經由呼吸道攝入,血液快速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十分鐘。
M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中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十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為一百四十天。
S類:指將自呼吸道攝入,血液以慢速率吸收後沉積於體內之難溶物質,其生物半化期之預設值為:百分之Ο‧一為十分鐘,餘百分之九十九‧九為七千天。

4.輻射防護人員應執行哪些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條
解:
(1)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2)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3)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
(4)規劃、督導各部門實施可發生游離輻 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
(5)規劃、實施游離輻 射防護教育訓練。
(6)規劃游離輻 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
(7)規劃、協助辦理輻 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
(8)督導、辦理游離輻 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
(9)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0)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
(11)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 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
(12)其他有關游離輻 射防護管理事項。

5.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哪些因子評估?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18條、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壹總則-三
解:
一、氣象資料。
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
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
四、土地利用。
五、排放口位置。
六、海流狀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6.請依設備規格及劑量率,說明哪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17條
解:
(1) 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2) 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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